(1)警告和罚款处罚的执行
①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巧日内,到指定的银苛予激纳罚款。
④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⑤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执行
①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戴7政处罚决定书。
④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3)拘留处罚的执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注:本文引自赛诺杰科技官网(www.sinowatch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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