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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七)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读书笔记七)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作者: best沙沙 | 来源:发表于2017-03-09 19:36 被阅读0次

    问:婚姻关系受到侵犯能否以侵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关系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如果可以请求赔偿,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请求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侵权有三种类型。一是权利受侵犯;二是违反保护他人之规定;三是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于他人。以此看,婚姻关系受到侵犯符合第三种类型,那么问题是,是否符合第一种类型?婚姻关系是否是一种权利?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系权利。也就是受害方得以侵权请求违反方及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所受损害,不包括所失利益。包括财产损害。而非财产损害依据侵权来请求,不甚合理(侵权法上之需明文规定)。王泽鉴认为,请求权之规范基础在于”名誉权“,而不在于”故意以侵犯善良风俗的方法侵犯权利“。

    请求权规范基础选择之妥当性与合理性反映出审判者之价值取向与法学素养。在法律上,凡规定了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之法条,称为”完全规范“,权利人得以为法律依据,请求义务人为作为或不作为,该法条称之为”请求权规范“。寻找请求权规范的过程也叫做寻找大前提的过程。在法律逻辑三段论中,三段论包括中大前提即法律适用依据,找到了请求的法律依据,也就找到了大前提。而身为法律人,目光要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流转,不仅要寻求请求权规范,也要将案件事实提取出部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为法律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只有来回流转,才能尽可能地囊括事实,才能周全地评价某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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