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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出租和出售及收益等相关的政策规定

关于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出租和出售及收益等相关的政策规定

作者: 咖啡伴侶 | 来源:发表于2018-02-25 23:15 被阅读0次

    目前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产权归属模式:

    1、非营业性停车位:

    ①属国家政府部门出资建设的人防停车位(地下);

    ②产权属小区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位(露天停车位、室内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

    ③因缓解小区停车难占用绿化等公共场地临时规划的停车位;

    2、营业性停车位:

    ①由开发商在规划指标外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属开发商的营业性停车位(室内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

    注明:现有关政策规定营业性的机械立体停车位也不可以出售,开发商只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出租,因为机械立体停车位不能明确划分具体产权位子和面积,而且涉及到后期的维护保养费用,到时候开发商售完本区域楼盘后撤出,也不可能对所售机械停车位进行终身保修保养,这部分的维保费用也会造成很大的纠纷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即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5.管理费;6.贷款利息。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如果车位面积已被计入业主公摊面积中,则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车位面积没有被计入小区业主公摊面积中,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将所有权或使用权有限转让给业主。

          小区所有的汽车停车位都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到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停车位产权归属,那些属于国家或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停车位绝对不可以擅自出售或变相长期租赁。 所以业主购买小区汽车停车位请务必要看清购买合同上该停车位的产权性质、具体的位置和面积、车位的价格;购买车位时要求开发商提供正规的房产销售发票,在购买车位的合同上注明所购买的车位产权属于营业性停车位,享有独立的产权,可以备案办理产权证。

    注:凡不能提供合法的产权手续、所签合同上写明该车位长期出租或与房产相同年限出租的,都属于无产权不应对外销售的汽车停车位!【要知道业主购买的自行车车库么也是有产权证本本的哦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小区汽车停车位的政策规定


    《金坛市物业管理办法》 对停车位出售、出租的规定条款之链接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不得单方面设定三年以上的租赁期限。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三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七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政府指导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但合同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停放费、租金的收取及其支出、使用管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金坛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停车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链接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的费用及收益分配

    《金坛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链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链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链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之链接

    《常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标价牌》链接

    ①人防停车位属于非营业性停车位,具体收费标准及涨幅度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按相关程序确定;按照常州相关规定人防车位包月收费基准价100元;按照金坛区相关政策规定对人防停车位的收费归类不明晰,人防停车位基准价是按室内停车位包月收费基准价150元;对于将小区人防停车位出租的应扣除缴纳给民防局的【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其他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金坛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②常州市对于非营业性公共室内停车位包月基准价100元,室外停车位包月基准价120元,机械非营业性停车位包月基准价150元;金坛区对于非营业性停车位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归类,统一都是按室内停车位包月基准价150元,室外停车位包月基准价80元;具体收费标准及涨幅度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按相关程序确定。

    ③常州市对于小区室内营业性配套停车位按包月基准价200元,机械营业性配套停车位包月基准价150元;金坛区对于小区营业性汽车停车位收费标准没有明确归类,统一都是按室内停车位包月基准价150元,具体收费标准及涨幅度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公布。

    ④汽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基准价(包括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营业性配套车位的出入卡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其制卡成本可从汽车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等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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