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神剧《大明王朝1566》最后几集中,主要围绕着海瑞上《治安疏》撕破了嘉靖帝的老脸,盛怒之下他下令“内阁”会同“三法司”共同审理六品户部主事——海瑞。这场三司会审为本剧贡献了最精彩的一幕,“海笔架”雄起单挑整个大明官场,舌战群儒。
“三司会审”在古装剧中并不鲜见,一出现就是必有大事,那三司指的是什么?三司会审是怎么进行的呢?
1.三司各管一事,相互制衡
“三司”或“三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定义。
三司也就是三法司,指的是古代王朝的三大司法机构。三司起源很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在法家代表商鞅及其后学们的著作《商君书·定分》中记载:“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三法司”之名起自明清,之前朝代虽有“三法司”之实而无其名。三司之间互不统属,相互制衡。
《明史·刑法志》:“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汉代版本的“三法司”是以廷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三个机构。
隋唐时期,就有了我们熟悉的大理寺出场了。唐代负责审判的主要是刑部和大理寺。大理寺在古装剧中的出镜率非常高,著名“大理寺代言人”当首推狄仁杰。
这里略微解释一下,这个大理寺名称的含义。此“大理”非云南那个“大理”。此“寺”非是佛教那个”寺“。
商周时期,中央司法官之名为大理,即“整理律法之官”。《汉书》记载:“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就是官署府衙。
大理寺作为机构名称正式确立的时期是北齐,那时起大理寺正式成为中央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因此很多人都知道,大理寺是协助皇帝办案的司法机关。唐宋时主要负责审判,到明清时负责复核了。
大理寺之名沿用千年,最终在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称大理院,随着清朝消失在历史中。
到宋代时,审批权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执掌。
元代主审判机构为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明清时期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这就是我们熟知的“三法司”了,审海瑞的三堂会审,就是这三家了。
2.三司会审,只有审判权没有决定权
三司会审,作为正式制度,还要归功于它的设计师明太祖朱元璋。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为巩固皇权,减少冤狱,创立了三法司合署办公,三法司的长官哥儿几个共同会审的制度。
《明太祖实录》里记载:“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寺审覆,然后决之。其直隶诸府州刑狱,自今亦准此令,庶几民无冤抑。”
凡是能出动三司会审的案子,基本就是大案要案了。在古代遇到较为重大(如要判处斩、绞刑)及疑难案件(有重大隐情案)时,皇帝下令启动三司会审。
三司共同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会在大堂中间设置三张桌子,上面坐着负责此案件的三个官员,在审理过程当中每人都有发言权。民间就将这种形式俗称为三堂会审。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三司相互制衡,审判之时也各有一定权力,能够起到减少冤狱的作用,三司会审也会被叫做三思会审。
三司会审虽然是王朝的最高审判制度,但也只是有审判权,没有决定权,最终裁判权交由皇帝本人,当然他们的意见会成为皇帝考量决定的依据。
皇帝裁决不外乎出现三种情形:一是同意并批准会审结果;二是自己亲手在会审结果上做改动,如加刑或减刑;三是不同意结果,发回重审。
三司会审的雏形可以从唐朝时的“三司推事”中看到。
唐代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皇帝负责死刑的复核权,并且掌握着赦免罪犯的权力,即所谓生杀大权。
最后总结:
三司制度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减少冤狱,维护相对公正,但它始终是巩固皇权的工具,是在皇帝绝对控制之下,这才是实际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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