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规定赔偿原则和附加的经济条款。
和约规定德国应赔偿协约国因战争所受的
一切损失,由协约国赔偿委员会在1921年
5月1日以前决定德国在30年内的赔偿总
额,在此之前德国应交付协约国50亿美元
的赔款。
此外,和约还规定了德国必须交出并归入
赔款账内的实物清单。在附加的经济条款
中,将德国重要的河流交由国际专门委员
会控制,法国可免税向德国出口一定数量
货物,而德国出口货物必须付税。对于这
系列的经济制裁,就连协约国自己的经
济学家凯恩斯也不得不承认:“《凡尔赛和
约》有关经济的条文的内容是包罗万象
的,对可以使德国目前陷于穷困或者可以
阻挠德国将来发展的措施,几乎都不曾忽
略。
凡尔塞和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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