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 债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内容
-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 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权与物权的主要区别是义务人是否特定
2Z201052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 合同
- 合同关系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 侵权
- 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 建筑物、构建物获取其他设置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 施工合同债(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 买卖合同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 侵权之债(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中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音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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