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咨询AEO 2018-05-17
作者 大胜持续关注AEO
AEO咨询电话:0755-84583095 15013426990 邮箱:dana.guo@dswinwin.com编者按
今年3月3日,海关总署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信用办法》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推进海关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海关门户网站5月16日的在线访谈,邀请到海关总署稽查司孟杨司长和政法司葛燕峰副司长来与大家谈谈海关《信用办法》修订的相关问题,广大网友就有关话题进行了在线交流。
以下是大胜咨询AEO编辑整理的材料,供大家学习交流!
1《信用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
访谈开始孟司长为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信用办法》修订出台的一些背景情况。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等重要会议中多次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要求和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也明确要以进出口等领域为重点,推进信用制度建设。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一直致力于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2014年12月1日,原《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对于建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明显加快、进出口企业对海关信用管理的关注和诉求不断增多以及海关AEO国际互认合作领域的逐步拓展,《暂行办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信用管理的实践需要。因此,海关总署重新修订出台了《信用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AEO咨询电话:0755-84583095 15013426990 邮箱:dana.guo@dswinwin.com2《信用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改进呢?
《信用办法》公布后,业界都很关注,反映很热烈。访谈期间葛司长也为大家讲解了《信用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的一些改进情况。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九个方面:
AEO咨询电话:0755-84583095 15013426990 邮箱:dana.guo@dswinwin.com3如何理解适用范围扩大?
在访谈中,我们注意到葛司长所说的适用范围扩大,这又该如何理解呢?
按照原《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关信用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即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等。《信用办法》适用范围的扩大,是将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都将纳入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中来,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服务企业、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另外,《信用办法》还规定将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示也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AEO咨询电话:0755-84583095 15013426990 邮箱:dana.guo@dswinwin.com4 海关如何参与联合奖惩?
据了解,海关已经在参与联合奖惩工作了,但《信用办法》增加了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内容。孟司长解释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海关积极参与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推进的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海关率先成为对所管理的业务领域同时开展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之一。此外,海关还参与签署了26个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截至目前,海关已经对来自税务、环保等部门的523家企业实施了下调信用等级、实施严密监管等联合惩戒措施。《信用办法》明确了联合奖惩信息的采集、公示和管理措施的实施,使进出口领域联合奖惩有法可依,有助于推动海关签署的多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实施,进而推动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协同监管,真正使诚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5关于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方面,又有哪些主要变化呢?
6认证企业标准如何细化?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是《信用办法》的重要配套制度,也是修订内容最多的制度。《认证标准》按“1+N”的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单独适用的专门标准。“1”是指通用标准,即各种类型企业都需要符合的标准;“N”是指不同类型企业单独适用的标准,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快件运营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多种企业类型标准。目前,总署正在积极推进《认证标准》修订完善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施。修订后的《认证标准》将更加符合业界的期待,解决了企业对于不适用的标准可能生搬硬套的问题,认证结果也必将更加科学、客观。
这一点对企业来说真的重大利好,解决了企业的不少困扰。
7成为认证企业会有哪些便利措施呢?
与原《暂行办法》相比较,《信用办法》对认证企业实施的便利措施更加丰富。
对于一般认证企业,一是将原来“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更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新的措施更明确,也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增加了“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条款,也将显著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高级认证企业,除了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外,便利措施由4项扩展至8项:
相信增加这些措施一定能够吸引更多的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照认证企业的标准来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那么说完认证企业,《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变化?
8《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变化?
失信企业标准也是《信用办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对业界也是一项利好,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更加完善了,说明企业只要诚信守法经营,就不会出现被“冤枉”降级的情况。同理,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也有不少变化。
9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有何变化?
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海关总署在提高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同时,对那些不守法经营企业的惩戒也更加严格,惩戒措施也由4项增加至8项:
10《信用办法》新增了一项“中止”的程序,有何用意?
关于《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终止、中止认证”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终止认证程序,区分企业涉嫌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企业,可能涉及比较严重的违法情事且案件查办时间往往较长,继续执行认证程序缺乏实际意义,故应当终止认证;企业因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认证,有些案件办理时间较短,对认证程序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海关可以不终止认证程序,例如简易程序案件和简单程序案件,简称“两简案件”。二是根据海关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中止认证程序。海关稽查、核查属于正面监管手段,不代表对企业做出负面评价,在此期间,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暂时停止认证程序。
AEO咨询电话:0755-84583095 15013426990 邮箱:dana.guo@dswinwin.com11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时间的一些变化
根据前面的介绍,我们对《信用办法》内容上的主要变化都有了深入了解。访谈后期,孟司长也为大家介绍了目前海关的认证企业数量以及我们国家的高级认证企业在哪些国家或者地区可以享受AEO互认便利。
中国海关的AEO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两类,共约36425家,占全国海关注册企业总数113万家的3%。但是,目前中国海关参与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的仅限于高级认证企业,尚不包括一般认证企业;截止目前,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总数约3120家,占全国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0.28%。
截至2018年4月底,我国已经与8个经济体的3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海关AEO互认安排,分别是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包括28个成员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和澳大利亚。除以色列和澳大利亚将于近期实施外,其他互认安排都已经正式实施。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货物在上述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都可以享受AEO互认的通关便利措施。此外,中国海关正在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重要节点国家的AEO互认合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AEO企业将能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享受更多便利措施。
12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的有关情况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自今年4月20日起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已经合并,孟司长在最后也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的有关情况。
根据总署统一安排,稽查司牵头负责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事宜:首先,制发了《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其次,明确了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办理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报关报检资质备案的,统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申请。在申请提交成功后,向海关业务现场提交所需纸本申请材料。
同时,为确保自今年4月20日开始,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顺利实施,总署还专门开发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报检资质合并办理功能,制定了海关报关报检资质合并办理操作规程,制作了企业操作手册、微信宣传材料,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组建了由业务和技术人员参加的总署应急处理小组,在一系列措施的保障下,截止目前,报关报检资质合并业务开展近一个月时间,各地方业务办理基本上比较平稳顺畅,企业反映的问题都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和解决。
此外,海关总署还每日汇总全国海关反映的报关报检资质合并业务办理中约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提出统一解决方案,形成报关报检资质合并业务问答,为全国海关业务现场做好指导和保障。
目前,稽查司正在牵头推进全面整合关检企业管理业务,最迟到今年年底前,关检企业管理业务将完成整合,将以全新的姿态为企业提供服务。
13部分网友问答
访谈最后,孟司长也回答了一些网友提问,现摘录部分问题以及解答分享给大家。
问题一:根据《信用办法》规定,认证企业是中国的AEO企业,那么一般认证企业能参与国际AEO互认吗?
答:一般认证企业虽然也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但由于目前在与我国海关签署互认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海关中,参与互认的均为最高等级的AEO,不包括其他等级的AEO。因此,按照对等原则,我国海关参与互认的企业也为高级认证企业,暂不包括一般认证企业。如果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互认磋商时,对方也认可我方的一般认证企业,那么一般认证企业也就能够参与国际互认了。
问题二:您刚才提到各部门间的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这是怎么实现的呢?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已经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各部门之间,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搭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交换联合奖惩企业名单,当前主要是联合惩戒“黑名单”。相关部门在收到联合奖惩名单后,根据各部门承担的职责实施备忘录中规定的联合奖惩措施。例如,如果1家企业因失信行为被某部门列入“黑名单”,那么这家企业在已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都会直接受到惩戒。反之,联合激励也是如此。通过联合奖惩的实施,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问题三:我公司总公司位于某省,下属的子公司在不同省份都申请过认证企业,我发现不同海关对于认证标准的把握并不完全一致。两家子公司同样的情况,在A省就可以通过认证,在B省就无法通过,这合理吗?
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属于执法统一性问题,由于各地区、各海关的工作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性,您所说的情况有存在的可能性。但是,海关总署一直高度重视海关执法统一性工作,一直全力推进海关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执法统一。一是将认证标准和信用管理措施设置到计算机系统中,确保全国海关统一实施;二是由海关总署组织对认证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且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笔试和面试测试,只有通过上述测试的人员才能开展实地认证,确保执法统一;三是利用执法检查、督察审计等方式,规范海关内部操作,确保全国海关执法统一。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办公厅新闻办
材料整理:大胜咨询A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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