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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雇员受伤害案件

日志-雇员受伤害案件

作者: 法老王 | 来源:发表于2020-11-27 08:56 被阅读0次

    今天,当事人黄先生拿着法院传票找到我,称被他的员工起诉了。我接待黄先生后,先让他讲案件的来龙去脉先描述一下。事情大致如下:黄先生此前在肇庆通过租赁场地和机器从事铝废品回收的。在2019年黄先生雇佣了一对夫妻员工负责铝废品的搬运工作,才第一天上班,其中一名女员工不小心将手伸进去机械当中,结果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事故,伤者经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黄先生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后,目前被伤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十多万的经济赔偿。

    从案由来看,对方主张请求权的基础为劳务合同关系。事实上,该伤者主要负责金属分拣、搬运,在工厂里面接受管理和监督的,所以我认为当事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是有依据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先生问道,能不能否认伤者是其雇佣的以进行抗辩。我认为,可以减轻黄先生的责任的,需要证明黄先生与雇员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从现实情况看,这种金属回收行业,生产者一般不具有相关的证照资质,同时不注意生产过程当中安全保护义务和缺乏安全教育意识,是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接受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然而,根据黄先生所提供是监控视频,其未能直接反映伤者对于其自身伤害具有过错。由于开庭时间将近,我建议黄先生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并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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