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基本法(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效力仅低于宪法。
2.是部门法(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
两种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权利来源|法律规定|委托授权
代理实质以有代无|以有代有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仅限于被代理人的|雪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代理人来源|监护人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地位相当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一般授权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
授权
权利|与当事人相同|2.全权代理属于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3.律师代理,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执业证、律所证
明。不需要出具委托合同
代理人发生法律事件的后果与当事人不一定相同 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则*
原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或外国公民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域外交来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
然国公证+中国认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经订立条约规定
一般而言,外国人委|模式
|的其他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有三种模式|中国公证模式|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中国法官见证模式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3.是程序法(根据其规定的内容),规定的是程序问题。
4.是公法(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概念与原理
1.确认之诉,是之诉可以进二形外无们。口可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
2.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
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公件向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依据原告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集然后在乳工对高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关系的诉。””一你加败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 基本原则
同签所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时,与我国
|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平等原则
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
支持起诉原则
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阶段上的全程性。
2.方式上的全面性。
3.内容上的全方位性。
4.主体上的特定性。
5.效力上的约束性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不得主动调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法院不得据以裁判(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范围裁判。 回避制度
回避主体|审判执行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看叔婶犯贱)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回避事由|关系回避|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翻译人的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益①(包括介绍代理人),或者违反|
|回避事由|行为回避|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要追究回避主体法律责任)
间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和决定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委会决定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回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决定期:3日。决定前回避主体要暂时遇出诉讼活动,案件处理需采取紧急措施除外
回避主体从事的诉讼活动依然有效
回避效力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未经准许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
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或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法定不公开
人隐私的案件
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
例外
1.暂扣相关器材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
2.责令删除或强制删除申请不公开
件和离婚案件
3.也可以适用强制措施
义评议阶段一律不公开
宣判阶段一律公开诉始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8/132]被心考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有字号的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信息。
个体工商户
无字号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
致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
公民||芳为酸告。
|当事入|派道单位A—5——、接受派造的单位B
|提供劳务的人
劳务派遣当事人确定规则:
1.以B为被告。
2.若M要求A承担责任,AB为被告。
执行工作任务|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也适|
用于其他组织)
法人|合并分立|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因分立、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
作为立、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尚未注销法人为当事人。
清算与注销|尚未注销,但进入清以法人为当事人,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其参加
算阶段
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以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其他组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若无营业执照则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作当事人)
织作为总漂激酸你利能力要人岛于理记注册,终于注销。
其他组织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诉讼行为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
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公民年龄代为诉讼(劳动成年者除外)。
标准
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有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除外)。 精神|有精神病的公民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
公民
标准无精神病的成年公民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则行为能力受限。 二者关系 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有诉讼行为能力一定有诉讼权利力。记忆要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诉原告
参加本有独三(参加之诉原告)
之诉|
液体|诉|参加之诉
本诉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诉原因|为维护自己利益,和本诉原被告都有利益冲突,无共同利益
参诉依据|对本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一般基于物权或继承权)
向审理本诉法院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
参诉方式|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
告,诉讼另行进行
地位权利|参加之诉原告(以本诉原被告为参加之诉被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比较总结:有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人识别
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标的数量|唯一两个,本诉和参加之诉
利益关系|有共同利益与本诉当事人均对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诉原告
(本诉)
本诉被告辅助
无独三(没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诉原因|为维护自己利益。
参诉依据|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
有独立当事人地位。
但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地位权利|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可以承认诉讼请求;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当事人更换与无独三
关于当事人的更换,记住:不得不换,才必须换——死亡、分立合并
甲乙1.权利义务转让后,当事人仍是甲乙。
缔结合同在诉讼中2.甲乙案件的裁判对丙有约束力。
权利义务转让3.丙可以要求代替乙请求参加诉讼。
丙4.若法院不同意丙代替乙,丙可以作为无激三参加诉送。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审理判决|合并审理、同一判决|可以分别审理、必须分别判决
同意原则
内部关系|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其他共同诉讼人同集高诉讼人的行为,只对自己生效
意的,对其他人生效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1)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
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
54条
(2)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
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 ·概念与原理
1.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
的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
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
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记忆要点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民诉解释》(2)作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限成利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民诉解释》第76条
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5,代表
2推进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外起诉。由当事人推选,推选2~5名代表人,可以部分人推选自己的代
人数确定的代表|表人。
人诉讼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自己参诉普通共同诉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由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
人数不确定的代|成,由法院指定;当事人不服指定可以另诉。
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所得的裁判,对于另行起诉的人具有约束力。
地位|本案当事人。
人的地|代表人诉讼行为对被代表人有效。 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和解,需要被代表人同意。概念与原理
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
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2.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记忆要点
管辖恒定原则
1.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
发生变化而丧失管辖权。
2.地域管辖恒定:
(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2)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法院辖区)
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民诉解释》管制权恒定原则*
以品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味
应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以属模鼻、需老失管辖权。
下南品是要环是不国环他中质处质的就制或接大管热权。(客观原因)
1.受诉法院不因诉讼中当事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丧失地域管辖权,
|地城管辖恒定|失级别管辖权(主观原因)。
2.受诉法院不因诉讼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划变更丧失地域管辖权。第三节(级别管辖
概念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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