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环境伦理观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动物权利主义环境伦理观、生物平等权利伦理观、生态整体主义环境伦理观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实际意义是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与内核和能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1、动物权利主义环境伦理观
这种观点认为动物拥有在一个自然的环境中过完整生活的天赋权利,剥夺他们是不道德的。其代表主要是辛格,他认为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同等重要,尤其是他的《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新伦理》被视为动物权利运动先驱的著作;还有雷根,他主张像对待人类一样给动物平等的幸福,应当尊重和关心动物的权利和价值。
2、生物平等权利伦理观
其代表主要有阿尔贝特·施韦泽和泰勒,认为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素。尤其是施韦泽的“敬畏生命”伦理,要求人类向敬畏自己生命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
3、生态整体主义环境伦理观
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人利奥波德的大地金字塔模型,在这样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结构体系中,每一生物物种都有自己的生态位,发挥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作用,以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本身。
4、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这是在研究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观,他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研究。
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实际意义:环境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与内核;环境伦理观只有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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