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8 阴,元宵节快乐!
今天读到一则判例,感觉比较特别,摘录下来和大家分享。
题目是:“生母死亡,生父和继父谁有权成为孩子的抚养人?”
一对夫妻婚内生育了两个孩子,女儿8岁,儿子6岁。因为男方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程序缺席判决离婚,两个孩子女方抚养,抚养费女方自负。女方离婚后又重建了家庭: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孩子自然而然也就在新的家庭里和继父一起生活。好景不长,女方不幸死亡,后孩子还是和继父一起生活,这时,亲生父亲起诉孩子的继父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俩孩子继续由继父抚养。
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法院看的是谁更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条件。本案中,两个孩子的生父常年在外打工,没有对孩子进行照顾和抚养,不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条件;而作为继父,与两个孩子间存在抚养的事实,而且在两孩子的生母死亡后仍然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悉心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虽然与两个孩子生活的时间不是太长,但是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抚养关系的成立。
ps:庭审中法官还征求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不愿意随生父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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