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种证据叫作驳倒别人的证据。
很多时候自己很难找到对己有利的证据的,即便找得到也十分有限,无法构成证据链,更谈不上“决定性”的证据。
不过,天也倒不一定会因此塌方,一条路走不通,不意味着所有路都堵死了。
赵小明在成都惹的麻烦牵连了我们企业,这在我们看来是冤枉和无辜的。但要证明我们的无辜,这却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任务。不能指望裁判员的“良知”,最终判决需要的是证据,证明自己占理的证据。况且,即便裁决者判决中良知起了一定作用,自己同样得用证据让他们相信自己是受害者,而不能认为良知就铁定有利于自己。
可是,证据对我们来说恰恰是最大的问题。梳理了一下,发现手上能拿得出的证据也只一份与赵小明签订的买断销售协议。尽管协议中清晰地约定了我们的免责条款,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无辜。毕竟只是孤证,且本身签订的时候也没有考虑到当前这种情况,虽然写了免责条款,但并非专业人士之手,根本没有预案哪来证据。
至少有两个地方可以让别人有不同的解读。
第一个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小明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的身份从买断协议上并未虽然不难推测,但也仅仅是推测,并不是让人信服的证据。况且即便可以作为证据,但它也也是建立在我们和赵小明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基础上的。
而这一点恰恰是我们最大的短板。唯一可以拿出来的证据却又不能完全证明其真实性。原告方完全可以质疑合同是我们与赵小明串通好,为了对付他们或其他人而特地签订的,甚至可以说是事发之后才签的,并可认为赵小明没有失踪,是我们把他“藏起来”了。
而我们并没有证据否定这些推理。
我们自己的证据差强人意,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找出对方的瑕疵,在对方确信无疑的证据中找到不合理,不真实的部分,用其之矛攻其之盾。
驳斥并击倒对方的证据,这就是我们的证据。
早安,三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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