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红英330724196807130328(以下称甲方),因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执字第34一8号一案,聘请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委派蒋生贵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所有法律事务。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代理模式为:风险代理模式。
1、因甲方资金周转困难,经双方同意,甲方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律师费,以套为标准支付。完成将涉案34套房产过户到甲方名下作为工作目标。甲方优先支付律师代理费。
2、上述房产过户到甲方名下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腾空事项,若其中有部分房屋被案外人非法侵占的,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执行,乙方不收取律师代理费。
3、本案代理过程中,排除案外人侵占房产诉讼的各项程序性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由甲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支付,乙方对此类费用不负垫付义务。
4、本委托协议存续期间,债务人因何种原因履行义务的,均视为乙方的劳动成果,甲方均须按约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
5、本案涉及房产的过户、变更、转移、处置等所有对外协议、合同、文书均须由卢红英本人确认签字,否则一律无效。
第二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由此引起的诉讼,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协议时终止。
甲方 卢红英 乙方 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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