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收不回来起诉却败诉,为什么?

作者: 求研闵 | 来源:发表于2017-02-25 14:15 被阅读389次

           应收款项变成坏账,不仅损失货物的成本,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也不会退回,造成企业资金链的断裂,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起诉催款时却败诉,为什么?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以销售电器为主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14年6月1日,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电器(假设该批钢材的总成本为700万元),货款(含税)共计117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下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周内向甲公司结清货款。当日,甲公司发出电器,乙公司在2014年6月5日完成签收。一周后,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而甲公司的负责人也未向乙公司进行催款,只是于2014年年底在朋友圈呼吁“年底了,请大家主动还款。”

    第一,注意收款日乙方是否支付货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周内向甲公司结清货款。也就是2014年6月12日以前,乙公司需要履行合同,结清款项。

    第二,甲方确定收入的时间?也就是开发票的时间?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周内向甲公司结清货款,即最晚要在2014年6月12日确定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为什么会败诉?

    2016年7月1日,由于乙公司依旧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将乙告上法院,乙公司抗辩甲公司从未催告,法院最终以甲公司在期间未进行催告并过了诉讼时效,宣判甲公司败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6月12日,期间甲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丧失债权请求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甲公司对于该合同之债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但甲公司实际在2016年7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败诉。

    第四、为什么朋友圈里的催告没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在朋友圈呼吁还债等于没有催告,原因在于甲公司虽然在朋友圈呼吁大家还钱,但甲公司在朋友圈发的催告中并未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明确的主张,在事后无法证明将催告之意传达于相对人,所以该催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甲公司要有明确的催告证明,比如催告函,催告乙方还款,有明确的日期,乙方签字。如果乙方一直不还款,从催告当天,两年内甲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向法院提前诉讼。如果没有催告,从得知自己权利被损害的当日,两年内甲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甲方得知乙方没有支付货款,既没有催告,两年内也没提起诉讼,就是丧失了行使企业的权利。

    第五,这次买卖甲方损失多少钱?

    大家算一算吧,货物成本700,增值税170……

    裘艳敏2017年2月25日写于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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