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石某与盗窃犯栗某是好友。2010年11月4日,粟某与石某商量,要将自己盗窃来的财物藏在石某家中,石某同意。4日晚,粟某将盗窃来的价值15000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在石某和其妻田某知情的情况下,将赃物藏匿好。2天后,粟某被抓获,石某与田某找到李某将赃物卖掉,得利6000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和田某主动投案。除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还供述称,自己连续一个 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但在庭审中,田某又辩称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
问题:
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在本案中,石某在盗窃犯粟某盗窃财物前,同意提供场所隐匿犯罪所得,主观上是明知,属于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成立盗窃罪;在客观上,粟某盗窃后,石某积极配合,晚上留门,共同隐匿犯罪所得。在粟某被捕后,又偷偷将犯罪所得再次转移、销售。其行为表面上看仅是窝藏销赃,而实质上是共同盗窃行为,属于盗窃的时候不可罚行为,只不过石某与具体实施盗窃的人分工不同罢了。因而,石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是盗窃犯粟某的同案共犯。本案中,石某为招揽顾客,私自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致使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含有毒品的食品,其行为显然已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
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
石某的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石某要成立自首,理应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同时,还必须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粟某的共同盗窃犯罪事实。反过来说,如果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犯罪所得的事实,而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的,则根本不能成立自首。但是针对其主动供述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是共同犯罪之外的行为,因此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自首,对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田某在粟某盗窃之前并不知道该行为的存在,仅仅是在粟某盗窃财物之后才知道,因此不是盗窃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其主观上明知所协助隐匿和销售的是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是选择性罪名,并不需要数罪并罚。
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田某对其与李某的共同犯罪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成立自首,因为,该案件中,田某与李某为共同犯罪,田某不仅交代了自己 的罪行,也交代了同案犯的罪行,成立自首。
田某对粟某犯罪行为的举报成立盗窃罪的立功,因为田某是在事后才知情,与粟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是交代他人的其他罪行,成立立功。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
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李某并没有与粟某及石某共同的犯盗窃罪的故意,其故意的内容仅限于在田某、石某完成窝藏行为之后帮助石某犯夫妇销售犯罪所得,此时盗窃罪已经结束。因此,这种没有事先通谋的销赃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盗窃罪的共犯,只能单独认定你成立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石某与李某、石某与田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石某在事前即知晓盗窃行为,所以石某仅具有盗窃罪的故意,而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时候不可罚的行为,不能再单独评价。
李某与田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两者既有意思联络,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
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外,还构成窝藏罪。李某明知田某和石某是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藏身的房屋,帮助其藏匿,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应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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