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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几个疑问

近期一些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几个疑问

作者: 归去来兮_c8c8 | 来源:发表于2019-03-04 23:04 被阅读0次

          近期,随着“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涞源反杀案”两案以赵宇及王新元夫妇被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诉、绝对不诉、无罪不诉)结案,再加之以前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于欢案”等案件的处理结果,网上一片欢呼之声。有人说,正当防卫的春天的来了,有人声称:只有回归常识,才能杜绝“奇葩案件”;有媒体高呼:从赵宇案到涞源反杀案,“加班不起诉”捍卫的是常识;还有人声称以后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先上网征集民意(也不知是认真的还是开玩笑)。

            作为对法律粗知一二的草民,笔者对此不禁产生了几个疑问,这些疑问并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的分析研究与处理决定是否正确的探讨,而仅是对案件处理过程以及一些欢呼声所产生的疑问,因无人解惑,现在此提出:

            一、我们注意到,赵宇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赵宇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向检察院提捕,在检察院不批捕后,又改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请注意这个春秋笔法,不就是赵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意思嘛),故作出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诉、酌定不诉)决定。实质就是当地检察院还是认为赵宇的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在公安机关提捕时已然舆情哗然,不少的传统媒体与众多网民都在为赵宇喊冤叫屈,有的媒体甚至不顾伤者李某与邹某认识并一同返回邹某住处的事实,编造出“李某尾随邹某并意图强奸”的谎言,大造赵宇构成正当防卫的言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办案的公检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应当足够谨慎,最终还是得出了赵宇有罪但可不罚的结论。而涞源反杀案,公安机关也认为王新元夫妇防卫过当,而检察机关在经过4个月的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终于在最高检认定赵宇构成正当防卫之后,作出王新元夫妇也构成正当防卫的结论;而于欢案,则是一审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之后,二审法院在舆论的轰炸下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那么问题来了: 到底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训练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 ,特别是精通法律、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结论可靠,还是对事实不清不楚、对法律一知半解的网民(有些网民居然不知道防卫过当不能独立成罪,就来煞有介事地讨论案子)的结论更权威?

            二、网民们对案件的发言足够谨慎吗?笔者在以前在阅读有关案件的报道及论述时曾发现,在“昆山龙哥”案中,即使具有“法学教授”的身份者,也是在只看一遍视频,而且不看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的情况下,居然就敢断言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从而在事实认定上犯下了将“用刀面拍击”误认为“用刀背砍击”的错误(警方的通报中明确说了“龙哥”使用的刀是“双面开刃”,也就是说无所谓刀刃刀背)。同时教授还采用了偷换概念等等一系列的诡辩手法。法学教授尚且如此不严肃,普通网友又待如何?

          三、如果我们承认普通网民的法律水平不及专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且普通网民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也受到媒体断章取义的报道及自身不严肃态度的影响而无法掌握全面准确的案件事实信息,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可以认为,上级司法机关的水平不低于下级司法机关,但为什么在于欢案、赵宇案中,对法律一知半解,对事实不甚了了的网民们的结论,虽与办案机关的结论大相径庭,却与上级司法机关(赵宇案中还是最高一级的司法机关)的结论却高度一致?是巧合还是其他原因?

          四、笔者以前曾作一文《从“转业军人不能进法院”谈“天理人情”成为判案依据》。面对诸如“只有回归常识,才能杜绝‘奇葩案件’”、“从赵宇案到涞源反杀案,‘加班不起诉’捍卫的是常识“之类的言论,笔者不禁想将上文中提出的问题再提一遍:有如果真的凭“天理”、“人情”再加上一点点诸如“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之类的法律常识就可以判案,那么转业军人为什么不可以进法院?搞司法考试或者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有什么用处?

          五、回顾几个案件:一是通过媒体的恶意炒作,交通肇事的张金柱被强行认定为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后来一些参与炒作的记者自己也认识到,在法治社会中,除了法官外,还有其他力量比如舆论能够掌握杀人的权力,其实是非常可怕的事情。二是药家鑫一案中受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张某(该人并无法律专业知识)将网络炒作方法用到极致,将药家鑫成功地包装成蔑视法律无法无天的官二代兼富二代(甚至殃及药父,妄称身为军人的药父为腐败分子,家有豪宅名车等),从而引来网上一片对药家鑫的喊杀之声。当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张某的一系列虚假言论逐渐被揭露出来,一些当初喊杀的网民又对成为张某棋子一事耿耿于怀,怒火中烧。另外还有将交通肇事者面对保卫处长的询问承认“其父是李刚(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歪曲成肇事者趾高气扬,说了一句“我爸是李刚”就扬长而去,又引来网民一片重判之声等事例。有这些前车之鉴,那么笔者想问的是,我们究竟应该是依法司法,还是依舆论司法?

            六、从药家鑫案中,网民关注的重点并非案情本身,而是药家鑫其被包装成“官二代富二代”的身份这个事实出发,笔者想问的是,如果“昆山龙哥”不是遍体纹身的“黑社会”(实际上警方已经证实刘海龙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是一个脾气暴躁的清洁工之类的底层人士,网民是否还会认为其死了白死?如果于海明又是一个开着豪车的大款之类,是否网民们进而又会认为于海明理当重判?还有于欢案中,如果不是殷某利记者将死者(讨债者之一)醉酒后隔着一段距离向于欢之母露出生殖器的行为,歪曲、夸张为“将生殖器在于欢母亲脸上乱杵”等炒作行为,网民是否还会认为于欢完全是正当防卫?

          以上问题,吾百思不得其解,故此提出,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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