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观摩
葛玉平诉北京中海中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最大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一方提出的证据有工牌、工作记录笔记和工作照片。被告提供的证据是一份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2日的合作协议。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双方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劳动合同,仅有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且被告据此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承认每天有考勤记录,原告有活就来单位没活就不来。
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第一隶属关系,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原告一方提供的工牌、工作记录笔记和工作照片可以证明这一点,同时被告也认可原告每天有考勤记录,间接证明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如果原告能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或凭证等证据则可以证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也就是三要素中的第二点—可惜原告并未提供考勤记录和每月工资流水等证据。第三欠缺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工作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在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存在合作关系,并不能当然否定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于双方而言,庭审中都没有提出足够且有力证据证明2015年至2017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请求,如解除合同补偿、未休年假工资,法院有可能以举证不充分为由驳回。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由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得出结论的过程中需要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真伪,也就是内部证成能保证推理过程真实有效,外部证成能够保证内部证成的前提真实有效,所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共同保证法律决定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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