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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介入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介入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作者: 陌上青莲0903 | 来源:发表于2021-01-05 16:51 被阅读0次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当总承包单位发生违约或其它约定情形时,为避免工程陷入停滞,业主紧急介入代替工程总承包单位并承担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转让事宜,这就是业主的介入权。

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明文规定,但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下业主的介入权,属于民事范畴,主要各方主体之间约定了“介入权”,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那么约定就是有效的,介入权也就切实存在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引起额外的纠纷,对业主介入权的行使条件、程序等都应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事后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实证明业主的介入权行使不符合条件或不成立的,总承包商可直接向业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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