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都来问大律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赔偿的事,所以就特此找了这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具体讲解一下:
从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至2420元,小时最低工资从20元调整至21元。此番调整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位居全国第一,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北京(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有什么联系?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一般各地区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都会发布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两个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小时数简单折算而来。根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下,个人缴纳社保、职业稳定性等因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肯定要比全日制用工下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要高。
二、最低工资含不含社保、住房公积金?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以上规定中,并未明确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三、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的一些劳动法律规定。
在劳动法律规定中,一些工资或补偿支付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具体为: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我们通常称之为代通知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月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顶岗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7、停工/停产劳动者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根据规定,该约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转自公众号劳动法之家,作者:袁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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