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如果要将自己多年奋斗积累下来的财富传承给下一代或者是更下一代可以通过遗嘱或者遗赠的方式来实现这种目的。可是,通过遗嘱或遗赠虽然能解决财富指定传递的问题,但是却不能解决后代能否有能力去承接好财富的问题。万一接受财富的后代没有足够的能力,那么这些财富将会被迅速的挥霍一空或者被别有用心的人惦记上,这时财富反而变成了一种导致后代不幸的源泉。
别担心,遗嘱或遗嘱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工具来解决。这个工具就是信托中的“败家子信托”。
什么是“败家子信托”呢?
信托中的防挥霍信托(Spendthrift Trust),又被称为“败家子信托”。这种信托的典型特征就是信托设立人通过信托制度化的安排,预防具有挥霍习惯或不具备财富管理能力的后代因不当行为而使家族财富毁于一旦,确保将积累的财富能够稳健传承下去。
防挥霍信托在信托中对受益人的收益金额进行了一定限制,同时还对受益人自愿和被动转让其信托利益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由此杜绝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利益主张请求权。大家之前在媒体上看到的香港明星李嘉欣的公公许世勋在生前设立的信托就是一个“败家子信托”。在这个信托里。许晋亨跟李嘉欣这对夫妇作为许氏家族财富的受益人,每月只能领取到200多万港币的生活费,对家族的其余财富,完全没有任何的支配权。
在这类信托中,委托人一般以子女后代为受益人,通过设立防挥霍信托对财产进行管理,避免后代在年幼无知、挥霍无度等情况下直接取得或管理财产,同时还明确规定受益人无权转让在信托中的收益,受益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信托利益来偿还债务。通过这样的信托设置,来达到保障后代高质量生活和教育,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败家子信托”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仅限于信托中尚未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一旦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只要该部分财产不是用于受益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债权人是可以主张请求权的。如果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但受益人为规避债务拒绝此类分配并选择保留信托中的财产,那么对该部分应分配信托财产的防挥霍保护将终止,受益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信托财产。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受益人主张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对于受益人将来获得的未分配信托财产,债权人无权染指。
为了避免上述被债权人追索的情形出现,在这类信托中,还可以约定委托人将必须开支的费用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如:学校、房屋出租人、餐饮机构、医院等。通过这样的设置,让受益人即使出现被债权人追索的情形,也不至于生活毫无着落。
“败家子信托”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我们国家的《信托法》中第47条规定了:“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前述两条规定中的“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为防挥霍条款的设定留下了空间。
但是,《信托法》中“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能否让防挥霍信托产生对世效力目前是存疑的。《信托法》没有明确认可防挥霍条款的效力,仅仅允许信托当事人进行特殊的约定。当委托人禁止受益人自愿和非自愿转让信托利益的约定与信托利益的善意受让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发生冲突时,哪一方优先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案例能够说明。当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足以让防挥霍条款产生对世效力时,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约定设置无法对抗受益人的债权人或信托财产的受让人等第三人的情形。
结语
财富积累不易,要想“富过三代“,让财富的传承顺利,必要的设置非常重要,”败家子信托“或许能让你减少传承的风险,同时让你的”不放心“的下一代安心的过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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