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下,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计提,当不能准确确定这笔费用的具体金额时,此时就会涉及到暂估。
今天分享一下关于暂估的一些财税问题。以下内容重点分享在不同情况下存货暂估的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暂估入库时会计处理
1. 采购存货月末暂估入库
a.货到并已入库,发票未到
【思考分析】
无发票就无法确定金额,所有暂估入库。无发票,也不涉及进项税额的核算。
借:原材料--暂估价
贷:应付账款--暂估价
b. 入库后正常办理领用手续,会计核算按正常程序计入成本或费用。
借:生产成本等
贷:存货
c.拿到发票后
借:存货(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提示】
1.此处红字冲销的是会计系统中的记账金额,而不是仓库管理系统中的存货数量记录。
因此做红字冲销凭证,并不影响仓库管理系统的账存数量,也不会影响领用库存。
2. 收到发票后,蓝字部分按照正常的购进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系统中匹配前面已经存在的入库单,不能重新生成入库单。
3.暂估价不能随便乱估,一般有合同按合同价,没有合同按前期同类价。
【延伸拓展】
货到已入库,款已支付,但发票未到。如何账务处理?
【处理办法】
a.确定没票,但不得不入账时,按支付款(价税合计)入账,汇算清缴纳税调增。
b.确定以后有票,但未采用月初冲销的,建议按不含税金额入账
无票入账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后,在某期确定:
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c. 如果收到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
按上面分录进行补提或者冲销
二,暂估入库的税务处理
可在费用发生当期按账面发生额入账,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需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如发票。如果不能取得,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算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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