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长河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零息首付贷业务,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长河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零息首付贷业务,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06-29 17:20 被阅读5次

最近石家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再次卷土重来,执行了史上最严的限购、限贷、限价、限售政策,专项整治严打违规销售,其中零息首付贷就属于违规销售的一种。

在高房价的今天,虽然按揭贷款缓解了购房者的压力,但高额的首付款仍成为许多购房者的阻碍,使得许多刚需购房者只能望房兴叹息!在此背景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推出了零息首付贷业务,在买房人购房款不足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用于解决首付资金的贷款,且对该贷款服务不收取任何利息,以此手段来吸引购房者,让其快速入市。那么从税务的角度来讲,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政策的规定,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时提供首付贷服务未收取利息,但该行为并非无偿提供的贷款服务,而是以客户购买房屋为前提条件,虽然该行为属于违规销售,但并不存在涉税风险,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长河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零息首付贷业务,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ktnay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