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谈点个人浅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从政府各级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用人单位共同规范管理。
一、建设单位
1、没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应约定进度款及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1、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个人推荐保函);
3、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合同并实名制管理,具备条件通过信息平台管理;(个人认为该由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且因涉及社保个税,成本增加)
4、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管理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
5、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并保存至完工并结清工资后3年;
6、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
7、推行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按月编制审核发放。
三、用人单位(可能是施工单位、也可能是劳务分包单位)
1、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2、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3、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按月、周、日、小时周期支付;
4、实行计件工资的,支付周期双方约定,应在提供劳动当期或次期(个人认为可以年为周期);
5、编制工资台帐并保存至少3年;
6、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7、发包给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导致拖欠工资的,有用工单位清偿。
四、政府各级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2、不得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规模、擅自增加预算等;
3、各级部门加强协调监督管理。
条例实施会增加施工总承包方用工成本、管理成本,势必导致工程造价增加,但也会减轻总包方资金压力。资金保证源头将前置至政府、建设方,优化并规范建设项目。
营造健康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每一位工作者应尽的义务。居其位,安其职,尽其诚而不逾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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