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区分
农民工工资的概念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虽无明确定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表述来看,劳动法领域的工资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报酬,一般表述为劳动报酬,未以劳动者户口性质进行区分。
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实践中,拖欠工资现象经常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对劳动者而言维权途径明确、成熟、可行。
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讨薪事件。究其原因可发现,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不同于劳动法领域劳动者要求支付拖欠的报酬,普通劳动者追偿有明确的用人单位及相对简洁的救济途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包工头有一个很长的支付链,任一环节均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农民工作为支付链的最后一链,很多时候无法明确具体欠薪环节,在讨薪过程中会遭遇各种推诿,且大部分无法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申请仲裁。另外,农民工讨薪一般涉及人数众多,极易从讨薪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假借农民工身份恶意上访、闹访、讨要工程款等,更有将农民工讨薪变为恶意讨薪,也使得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
关于恶意讨薪,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中采用该词,中央政府层面只有2010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供各省级、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参考借鉴,该意见中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的表述。据此可以看出:
1.“恶意讨薪”问题一直是建设领域开展治理的问题之一;
2.“恶意讨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只在政府层面采用;
3.“恶意讨薪“一般表现为:
(1)假借农民工身份,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如开发商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总包企业与劳务企业因结算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有的企业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
(2)由包工头等蓄意组织、操纵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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