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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个人所得税法历次修改总结分析与思考

转载——个人所得税法历次修改总结分析与思考

作者: 哈哈哈___91 | 来源:发表于2018-06-20 14:15 被阅读0次

个人所得税法历次修改总结分析与思考


个人所得税法历次修改总结分析与思考博客-法税先锋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公布施行以来,迄今已经经历了6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当时政治、经济、社会、理念等变化\发展的综合反映。分析历次修改的内容、原因(背景)等因素,总结修改的内在规律,对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条文,把握其主旨及发展趋势大有裨益。

一、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规律

(一)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第一次修改—1993年10月31日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并对其进行了立法定义。

(2)将“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五类项目纳入到应税项目中。

(3)调整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规定新的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

(4)调整了免税项目的范围:①限定了颁发奖金的主体的范围;②增加了国债利息免税;③进一步明确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

(5)增加了减税项目及权限: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非农业生产、经营的,或者其他所得经财政部批准减税的,可以酌情减税。

(6)对新增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适用税率做了规定。

(7)对在华工作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费用金额做了规定。

(8)对境外所得境外缴纳税款境内抵免进行了规定。

(9)对自行申报制度进行了明确。

(10)将“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条文做了删除。,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11)改“财政部制定相应施行细则”为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2、第二次修改—1999年8月30日

(1)删除对“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

(2)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

3、第三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

(1)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

(2)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并规定扣缴义务人全员申报义务。

4、第四次修改—2007年6月29日

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

5、第五次修改—2007年12月29日

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

6、第六次修改—2011年6月30日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由“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2)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与税率。

(二)历次修改的主要规律

1、 1993年的修改,重塑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框架。后续修改均在此基础上进行非关键性修补。

2、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背景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生计费)标准不断提高。

3、社会日益复杂情况下,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要求越来越高、授权立法也越来越普遍。

二、历次修改的主要原因及规律

(一)历次修改的主要原因

1、第一次修改—1993年10月31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主要是有些应当纳入征税项目的没有纳入并且有些应税项目税负又偏重。

2、第二次修改—1999年8月30日

彼时,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绝大部分商品出现供过于求,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增长乏力。为了加速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必要在降低利率的同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增加消费,扩大个人投资。同时,将所征的这部分税款主要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为此,删除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并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

3、第三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加之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甚至,有一些地方自行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4、第四次修改—2007年6月29日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便于国务院利用税收杠杆实施宏观调控,调节人们的消费和投资行为,减少因物价指数上升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适时进行调整,决定予以停征或减征。

5、第五次修改—2007年12月29日

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加上考虑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6、第六次修改—2011年6月30日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二)历次修改的主要规律

1、经济发展是推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原因

法律要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很快,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进入21世纪,经济发展呈现加速度状态,社会配套制度跟新速度也加快。具体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上,就是从原有的10年、5年一修改,加快至2年、3年一修改。

2、《个税所得税法》修改更多地适应了民众的利益诉求

近10年的4次修改中的3次,都涉及到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的内容,这既是政府高层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层次考虑,也是对民众提高净收入愿望的一种良好回应。

3、立法技术、理念的进步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水平的提高

从1993年修改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到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与税率,都是立法技术(程序)发展的直接反应。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未来

1、近期修改频率会较高

根据上面的梳理与总结,我认为:近5至10年内,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频率仍然会较高,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的客观需要。但是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会再出现诸如2007年对《个人所得税法》一年内两次修改的情况。

2、立法水平会进一步提高

随着立法技术新方法、新理念的逐步被了解和吸收,加上民众对立法质量的良好期待,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会更加科学、更富创新性。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进一步应用,对于提升立法水平、提高立法质量可能会是决定性的。

3、会有更多的授权获取涉税信息的立法

从某种意思上,税务监管就是获得、处理涉税信息的过程。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务监管质量、降低税务处理成本,国家会适时授权相关部门对公民的涉税信息进行更深更广的获取。

4、个人所得税税率会进一步降低

在不能对所有应税收入进行实际征税和收税成本高企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税率以便筹集到足够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也是不得已的办法。但是随着税务管理精细化、网络化、科学化后,即使在较低的税率下,也可以筹集到足够的财政资金,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成为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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