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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谈两个话题

今天谈两个话题

作者: 王信泽 | 来源:发表于2018-01-10 21:12 被阅读0次

    一是附条件;

    二是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事项。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简单的说就是为了限制民事行为发生与否,但是并非所有的“条件”都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发生与否的所附的条件,这个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有自己的规范要求,比如,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畴、必须合法。

    将来发生的事实,比较容易理解,这个不确定的事实在理解上很容易出问题,有人约定:合同经某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这样的约定就不属于我们今天聊的话题-附条件的范畴。又比如,你对王五这么说:“你把那个病鬼李四给收养了,我给你十万。”事实上李四活得比谁都潇洒,身体健康得很,你主观认识错了,假如王五真收养了李四,你是要兑现承诺的额,主观认识错误并不影响附条件的成立。因为我们所说的这个不确定的事实,是指客观事实,至于主观爱咋咋地。合法也就不聊了。

    还有一点就是,所附条件不得与民事行为性质相悖或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好理解,那么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与民事行为性质相悖呢?你看,《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行使抵销权的民事行为不得附条件,学界通说认为,诸如行使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形成权也不得附条件。你在撤销权上附条件了,就属于与民事行为性质相悖。

    第二,就是签署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我看过这么一则案例:说到,某银行的业务员,可能是年少轻狂吧,经验不足。把盖有银行公章的合同交给了对方某乡镇企业,而且是两份都给了,后来因为经办人调离岗位,该合同未收回。问题就出在这里:乡镇企业充分利用机会,仅仅是简单的几笔划痕,就为自己免除了几百万的债务(这个是真实案例,法院大概意思是说,既然合同一式两份,那么你银行不提供,那么就推定乡镇企业的主张成立,认定双方已就该欠款达成协议,支持了乡镇企业)。你看,银行是不是很倒霉?

    现在篡改合同现象非常严重,防人之心不可无呀!什么笔迹篡改、伪造印章、在空白上写上对自己有利条款、伪造他人签字等,可谓花样百出,根本无法躲防。但是有些事我们还是能够规避,比如,金额一定要大小写俱全、文字字、行间距不要太大、多页合同要盖骑缝章、要小签、个人签字一定要留指印,另外有必要在合同签订时,留下清洁条款,公司一定要严禁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外流等。20180110于富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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