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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D22|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 杨铖学法 | 来源:发表于2018-12-23 22:58 被阅读0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贷款、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开性)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注意】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依然符合社会公开性。

    蚁力神案;万里大造林案……这种骗局真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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