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行为给你自己带来的快乐高于其他选择,这样行事就是正确的,
如果某行为给你自己带来的快乐低于其他选择,这样行事就是错误的。
简而言之,应尽最大的努力促进自己的幸福。
显然,深思熟虑的利己主义理论所开的不是自私的处方,
因为从长期看,自私的行为不会给你自己带来最大的快乐。
尽管如此,行事的理由是给自己带来快乐和行事的理由是给他人带来快乐毕竟不同。
认为一种行事理由正确的流派是伦理学上的利他主义。
这种理论认为他人的快乐比自己的快乐价值更高。
从这个角度看,功利主义持较为中立的立场,它兼顾了自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重要性。
行为与规则
如何评价考试作弊行为?
单次作弊行为可能会使世界上的快乐总量增加,
但如果考试作弊作为原则被广泛接受,世界上的快乐总量将会减少。
这就引出了问题:在计算快乐结果的总量时,我们应该考虑特定行为的后果呢?
还是应该考虑接受与行为相关的原则所带来的后果?
因此,有的哲学家区分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前者根据特定行为可以带来的快乐对其进行道德评价,
后者则通过接受该行为所体现的准则所带来的快乐对其进行道德评价。
义务论/道义论:
假设你急需一笔钱,而且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你在考虑是否去借钱。
在这种情况下去借钱是道德上允许的吗?
康德指出:首先,找到要做的事情中所包含的原则(行为规则)。
在本例中原则就是“每当我需要钱时,就去向朋友借并承诺偿还,即使我知道自己还不了”。
然后自问:“我是否想把这个原则变成人人都该遵守的普遍的法则或规则?”
按照康德的说法,这种普遍化的过程就是你在判断某事是否应该作为道德律令的过程。
能把人人都可以谎称偿还借款作为普遍的法则吗?
几乎不可能:如果每个人都接受这个原则,那就不会再有借款这回事。
简言之,对原则普遍化的过程恰恰破坏着被普遍化的原则本身。
如果所有人都接受这个原则,那么就可能没有人会遵守它。
这个原则的普遍化是不合逻辑的,所以偿还欠款是你的义务。
如果你本意不想还钱而去向朋友借钱,就是把朋友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
他说,如果你考察一下此类事件,即你利用他人作为达成自己目标的手段,
那么,你会发现每个行为中都含有不能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都是对道义的违背。
因此,他告诫我们,我们的道德义务是:绝不能把他人仅仅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
当然,康德不是说摩尔不能向帕克求助,求助并不代表摩尔仅仅把帕克作为利用的工具。
康德的义务理论—决不把他人当作手段的道德必要性—可以用于支持人权和公平的观念:
即人人拥有权利,公平对待他人。
无论你是否接受康德的义务理论,你自己的道德思考都可能会超出严格的功利主义的界限,
你很可能会结合其他道德要素来考量,其中包括你的义务和他人的权利。
当我们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去克制冲动和欲望时,所获得的就是德行。
德行是一种习惯,一种品质,一种生活方式。
律师的关键技能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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