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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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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面对内心 | 来源:发表于2017-07-25 23:19 被阅读0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1989年的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可受理“非法同居”案件的条款,已因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冲突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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