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几乎人人都有网络虚拟财产,大到网店、网站,小到QQ账户,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给离婚案件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提出了新的难点。所以有人说:“分手好麻烦呀,要拉黑QQ、删除微信、取消情侣空间、取消微博关注、换头像、改网名、改密码、删号码、删信息、删相片……觉得把自己都删了得了”。
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城市,比如笔者所在的义乌,到处都是电商、微商,感觉没个网店都不好意思见人了。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的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此,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这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并未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那如果离婚时,此时的网店如何分割呢?要说清楚如何分割,要搞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网店本身是否具有财产价值?
网店的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网店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网店的分割规则?
今天先来聊聊第1、2两个问题。
1、网店本身是否具有财产价值?
财产属性,指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特征。民法学认为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具体到网店中,网店可以满足顾客的购物需求,实现买卖双方供求关系匹配,对买卖双方而言,均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稀缺性则体现为网店的店主需进行申请、完成注册工作等工作,才能正式开通店铺,非随意取得。店主对店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体现了网店的排他性。尽管该排他性与物权中的排他性有一定区别,但相较于第三方平台以外的其他人,排他性是绝对的,网店的财产和权利只能由特定的店主享有。
由于网店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经营场所,店铺及店铺内商品页面仅是互联网中的电磁数据,因此产生了网店自身是否蕴含价值的争议。网店在设立及经营环节中均需投入大量的劳动,且经营者均追求店铺信誉及好评率的提高,店铺信誉的提升凝结着网店经营者的大量劳动。
如阿里巴巴公司通过店铺信誉、好评率对网店进行评定和管理,对每单交易得到的评价情况计分,分数达到一定数量,可提高店铺信誉,即店铺信誉是通过交易劳动累积而成。因此,网店本身应蕴含一定的价值,并且法院会通过判断网店往来流水频繁,是否有较为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来认定网店本身是否具备一定的价值。
2、网店的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在确定网店本身具备财产价值的基础上,当涉及到网店分割时,需要计算网店本身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理。
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网店本身的价值确定也应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当事人协商或者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的方式确定。但根据现有的案例显示,目前尚无独立的评估机构能够确定网店的价值。在无法进行客观评估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组织竞价的方式确定网店本身价值。
比如,(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 18439 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了“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的无形价值为 2 万元的一致意见。此外,实践中,在当事人无法协商、法院亦未采取组织竞价的方式的情况下,部分法院采取法院酌定的方式确定网店的本身价值,如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 01056 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网店有较为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结合被告经营的网店的经营状况及网店、支付宝的特性,酌定被告应当补偿原告网店价值、支付宝流动资金的相关补偿 25000 元。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法院酌定网店的价值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基于法院裁判定纷止争的功能定位,笔者建议,当法院酌定网店的价值时,需要将网店的各类重要指标如网店的信誉等级、好评率、关注度、流水来往的频繁程度考虑在内,以尽可能保障网店价值测算的客观和准确。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涉网店的纠纷数量将会持续上升。
确定了网店具有财产价值及计算规则,那接下来面临的问题是,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很多时候网店是婚前注册,婚后经营,或者是配偶一方在婚后加入共同经营的……,那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是怎样的呢?下期揭晓。
注:部分内容来源于《网店的价值确定与分割——以王某诉徐某某离婚案为例》,林挚 刘雪琳著。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