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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辞职有效力,企业辞退不违法-114-90-89-1078

微信辞职有效力,企业辞退不违法-114-90-89-1078

作者: 萌萌2020 | 来源:发表于2021-10-21 05:00 被阅读0次

          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

        【员工关系管理:员工微信提出离职后反悔,企业算违法辞退么?

          小张是我们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上个月小张在微信上发消息告诉其领导准备辞职,经沟通无效领导表示同意。然而过了2周小张提出反悔,想收回离职申请,可领导表示不同意,并已经安排了交接人员。小张内心不服,拒绝交接,随即公司通知小张无需上班,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小张则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请问各位HR,你认为该案例应该怎么判?从该案例中我们又能学到哪些知识呢?员工微信提出离职后反悔,企业算违法辞退么?】

          【摘要:员工通过微信提交的辞职申请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公司领导与小张沟通后做出同意表示之后,小张的离职申请的意思表示不可撤回,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请是对劳动者的规定,现存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司必须在员工提出离职三十天期满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所以,公司在小张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之后不满三十天让小张离职没问题,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小张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微信辞职有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排除小张处于试用期情况。

          因为根据题干可知,“过了2周小张提出反悔”,可知小张是已经过了试用期,依据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想反悔。

          其次,我们再看,小张提出离职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题干可知“小张在微信上发消息告诉其领导准备辞职,经沟通无效领导表示同意。”,大家可能比较关心的是“小张通过微信发消息申请离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书面形式”?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从本条可知,依据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离职通知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可知,微信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小张通过微信告诉其领导其准备辞职的行为属于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企业辞退不违法:

            对于题干中“过了2周小张提出反悔,想收回离职申请,可领导表示不同意,并已经安排了交接人员。”的表述,公司已经同意了的离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通过这一条可知,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但是撤回是有前提的:“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可知,小张的撤回动作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两周想做出的,显然已经不符合《民法典》本条规定。

          小张可能会说:“我这离职申请还没生效呢。”那我们再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是如何说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小张通过微信来发出的要离职的意思表示,且通过题干可知,小张的领导在跟小张沟通之后无奈同意了小张的离职申请,那说明改数据电文相对人不仅已经知道了内容,而且相对人还做除了同意离职的表示。

          综上,小张的通过微信发出并且已经获得领导批准的离职意思表示是不能撤回的。

          那我们在来看一下,小张提起仲裁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小张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的原因无非就是:距离小张提出离职不到30天,公司就不让他上班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再来回头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原文: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是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单方面、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而本条约定的“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是劳动者的提前告知义务,为的就是保护用人单位有时间来补充特定岗位空缺,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请提出离职的员工提前离开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在本案例中,当事公司在小张提出离职并经领导同意之后的三十天期限内随时安排小张离职是没有问题的。

          Tips:通过本案例我们可知,员工通过微信提交的辞职申请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公司领导与小张沟通后做出同意表示之后,小张的离职申请的意思表示不可撤回,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请是对劳动者的规定,现存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司必须在员工提出离职三十天期满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所以,公司在小张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之后不满三十天让小张离职没问题,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小张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Tips2:本案例给劳动者的启示就是离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旦书面离职申请发出且用人单位同意,那就没有什么回旋余地了。对于最终的离职日期,劳动者完全可以跟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将对双方的影响降到最低。

        Tips3:小张不配合离职交接是有问题的,如公司可以证明小张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小张要承担赔偿责任,那需要另一篇文章来阐述了,非本文重点,故仅在文末提及,引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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