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A项:甲发现乙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的这一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故A选项错误。
B项:甲并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的作为义务,故不成立受贿罪共犯。故B选项正确。
C项: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负有救助的义务,属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乙虽不负有作为义务,但其劝阻甲救助幼童是构成甲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C选项错误。
D项:甲将弃婴抱回家中抚养的行为使其对婴儿负有照顾的义务,属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将婴儿放在菜市场门口致其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选项4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答案BD
A选项甲将仇人又推入水中,相对于原有的危险状态加重造成其死亡,甲推入水中的动作直接造成了落水人的死亡,成立作为的犯罪
B选项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求甲与乙合谋,具有共同的犯意,而此处乙为甲妻子,夫妻之间双方都是成年人,没有监管的义务,对于乙的受贿行为甲未参与到其中,不构成犯罪
C选项甲因将幼童撞入河中的行为而产生了救助的义务,甲不救助即因为先行行为而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乙在其中起到了教唆的作用,因此乙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D选项甲将弃婴抱回家,由于自愿救助的行为使弃婴的危险状态降低,同时阻缺了他人救助的可能,后不想抚养将其放到菜市场门口使其冻死,甲应当认识到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乙的死亡而仍然去做,使乙的危险程度加深,由于甲的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下面这个答案解析是其中一个同学写的,真的,完全比答案解析更好啊,真的很自愧不如,感觉知道是什么但是说不出来,看来也需要在群里面每天打个卡锻炼一下了。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隆达公司在涉案货物海上运输途中请求承运人进行退运或者改港,因海商法未就航程中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进行规定,故本案可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关于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是一般运输合同,该条规定在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应该受到海商法基本价值取向及强制性规定的限制。托运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主张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不得致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也不得使承运人违反对其他托运人承担的安排合理航线等义务,或剥夺承运人关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事项的相应抗辩权。
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立法的准则,是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也是合同法具体制度及规范的依据。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航程预先拟定、航线相对固定等特殊性,托运人要求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有时不仅不易操作,还会妨碍承运人的正常营运或者给其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带来较大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承运人无条件服从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显失公平。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并非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请求变更的权利,承运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无条件服从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指示。为合理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在托运人行使要求变更权利的同时,承运人也相应地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如果变更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要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如果承运人关于不能执行原因等抗辩成立,承运人未按照托运人退运或改港的指示执行则并无不当。
涉案货物采用的是国际班轮运输,载货船舶除运载隆达公司托运的4个集装箱外,还运载了其他货主托运的众多货物。涉案货物于2014年6月28日装船出运,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隆达公司于2014年7月9日才要求马士基公司退运或者改港。马士基公司在航程已过大半,距离到达目的港只有两三天的时间,以航程等原因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为抗辩事由,符合案件事实情况,该抗辩事由成立,马士基公司未安排退运或者改港并无不当。
马士基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将货物卸载至目的港码头符合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马士基公司于2014年7月9日通过邮件回复隆达公司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日。隆达公司已了解货物到港的大体时间并明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但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措施处理涉案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隆达公司虽主张马士基公司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马士基公司存在管货不当的事实。隆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马士基公司卸货后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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