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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不作为+案例: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应向劳

每日一题:不作为+案例: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应向劳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2-18 23:45 被阅读4次

    【每日一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每日一题】答案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A项:甲发现乙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的这一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故A选项错误。

    B项:甲并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的作为义务,故不成立受贿罪共犯。故B选项正确。

    C项: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负有救助的义务,属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乙虽不负有作为义务,但其劝阻甲救助幼童是构成甲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C选项错误。

    D项:甲将弃婴抱回家中抚养的行为使其对婴儿负有照顾的义务,属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将婴儿放在菜市场门口致其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选项4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审判规则】 

    劳动者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致使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因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法定义务,故在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未予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时,劳动者依照地方规章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即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金损失。虽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标准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因养老保险待遇受劳动者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因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损失,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及其区域相关情况进行确定。 

    【争议焦点】

    劳动者所在单位并未给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且用人单位补缴未成功,致使劳动者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养老金损失赔偿责任,该养老保险金损失应如何计算。

    【审判规则评析】

    社会保险金,是指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而形成的一种基金,当被保险人遇到不幸或遭遇损失时,即可用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包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其中,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给付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计算至75周岁。”由此可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未履行此项义务,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不缴纳,损害劳动者合法的社会权益,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丧失应有的生活保障的,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于劳动者养老保险损失的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标准,但因养老保险待遇受劳动者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遂该损失可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水平,再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本区域人口平均寿命,确定劳动者的养老金损失。

    本案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后期具未补缴成功。首先,养老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鬼保险费;其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为缴纳,违反法律规定,此时劳动者根据当地行政规章,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经济责任;最后,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标准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但养老保险金受劳动者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因此,劳动者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法院应当根据该劳动者工作年限及其统筹区域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其养老金的损失。

    【适用法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计算至75周岁。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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