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通陌生的电话,“朱律师,你好,我15年前因为离婚房子事情找过你,你当时跟我说尽快把房子处理掉,后来我老公不配合,事情耽搁,现房子已被法院查封。事情很麻烦,能跟你预约面询么?”
基本情况:
王女士与张先生有一套房屋,婚后购买尚有按揭。协议离婚时,房屋100%产权写给女方,而房屋产权目前登记情况为男方40%、女方60%。离婚后,男方因个人借款被第三方起诉,现房子已被法院查封。
男方仍享有房屋产权份额么?
一、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局备案,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有效。若协议有效则对房屋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该房屋产权应归王女士一人所有。但是该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及时转移登记,即从按份共有变更为王女士一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转让不发生效力,该房屋仍归双方所有(见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若王先生仍享有产权份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执行。
二、实际中也有不同判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若按照该判决的观点则张先生已不享有产权份额,具体理由:(1)虽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一方有权让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该请求权发生时间在第三人债权产生之前;(2)要求转移过户的请求权是针对房屋的请求权,第三人债权是针对金钱未指向特定的财产;(3)第三人债务系一方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2、臧旭霞执行异议审查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2辑总96辑,第145页—149页),若按照该判决的观点也得出张先生已不享有产权份额的结论,具体理由:(1)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约定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其效力;(2)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特别规定,而物权法是一般规定;(3)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
实践中尚未有定论,为避免发生纠纷,协议离婚后尽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若对方不配合,该起诉还是得起诉。有人诉苦,不是不办,是贷款未还。怎么办?卖掉旧的,另购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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