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罪了,他的一部分财产是赃款,但是其他部分的财产仍然是劳动所得,那么就不应该眉毛胡子一把抓,把他的全部财产予以收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解释,第27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将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第343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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