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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的区别

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的区别

作者: 湘西超风行者 | 来源:发表于2024-09-02 15:40 被阅读0次

    1.建置之别:羁縻不以中央王朝的意志为主,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民族首领实力的大小,分别授予刺史、县令等官职;土司决定因素是古代帝国的政治制度之需要。

    2.关系之别:羁縻土官受到中央控制程度较低,互相之间是通过朝贡来维持松弛的政治联盟关系,并且朝贡时间、种类、数量都没有定制,随其所欲。虽然也有中央派来的流官与军队,但是大部分是走形式而已;土司对帝制承担的义务较多,因此受控制程度也越严谨,土官是王朝驻军与流官的的组成部分,要定期向王朝朝贡,还要服兵役和徭役,形成“元明清”三朝的“竿子营”现象。

    3.承袭之别:唐朝羁縻长官由鸿胪寺掌管,宋代由兵部直接掌握,偶尔由王朝“分封制”授权,大部分时间是自封的,然后向中央王朝备案就行了;土司虽然也是子承父业,但是授职前,必须经过王朝按宗法制度加以严格挑选,条件具备、手续齐全后,得到批准后才能上岗。明朝开国之初规定必须赴京受职,以后虽改在本地,但须经过本地流官查明实情呈报,由抚按批允,再由布政司代奏朝廷,经过兵部或吏部题选,报请皇帝朱批,委以印信号纸等一系列繁琐手续。

    4.废置之别:羁縻时期的首领对于王朝的心理态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归附时设置,反抗时予以撤销或降为城堡;土司由王朝的利益需要起到置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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