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和大壮结婚前,大壮父母出钱付首付,买了一套登记在大壮名下的房子,贷款期限为30年,之后由大壮自己偿还贷款,结婚两年后,又由大壮父母出资,将剩余的所有贷款进行了偿还。
结婚7年后,小丽和大壮到法院起诉离婚,其中小丽诉求,大壮父母支付的买房子的钱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所以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小丽有权主张进行分配。
小丽的诉求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如明确规定只给一方的情况下,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本案能够完全适用这一规定吗?
因为房产为价值较大的财产,相关法律法规又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根据该解释的第十条规定,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看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
如果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前,那么该部分出资仅能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有特别声明是赠与夫妻二人的。
本案中父母没有特别声明,所以,婚前的首付部分可以肯定的认为是大壮父母专门赠与给大壮的,而与小丽无关。
第二,看完婚前的,再看婚后,现在就需要区分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房子是登记在大壮一人名下,且后续购房款来自大壮父母,在没有特别声明是赠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可以当然的认为大壮的父母是赠与给大壮一人的,而与小丽无关。
如果房子是登记在小丽和大壮夫妻二人名下的,在无特别声明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第三,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是,看资金来源。
如果其中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是小丽的父母,即使是房子仅登记在大壮一人名下,小丽也有权利索要该部分出资而占有的原始房屋价格比例所带来的权益。
但本案中所有的资金均来源于大壮父母,因此小丽就无法获得该套房屋相关的权益。
所以当我们遇到此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时候,记住三个关键点,一看时间(婚前还是婚后),二看房屋登记于谁的名下(决定了产权归属),三看资金来源(谁出钱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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