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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2019-02-12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2-12 23:38 被阅读0次

    【审判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但鉴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此,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在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因此感情破裂,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与他人同居时,即违反了该义务,从侵权的角度来说,另一方可请求赔偿。同时,我国《婚姻法》亦对婚姻损害赔偿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因该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故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婚外情的第三者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只能向夫妻一方主张赔偿,而无权主张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系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以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男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男方与婚外第三人非法同居时,女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也就是夫妻双方。据此,导致双方感情破坏及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女方不能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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