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普遍采用劳务派遣模式,很多劳动者也不清楚这种用工模式,认为自己低人一等。也看到一些平台对此模式和劳务分包的错误回答,如下图
基于大家的疑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者的区别、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及会计处理做一个解读。
劳务派遣模式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从劳务派遣服务这个概念来看和平时所说的劳务分包有很大区别。
比如,公司办公室现在短缺一个打字员,这种情况可以找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个打字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办公,他要听从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统一调配。这就是听从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服务。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服务是企业出现岗位的空缺又不愿意直接到市场上招聘员工使用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劳务分包?
比如,工地上要挖一个坑,现在企业把挖坑的业务以10万元分包给劳务公司,这种情况下,对方派多少人来挖是对方的事,采用什么方式挖也是对方的事;将来,等坑挖好之后,企业去验收合不合格,如果合格了就给他10万元劳务费,这个叫劳务分包。
从上面的举例可以看出在合同内容、金额定价、组织管理上劳务派遣服务和劳务分包就有区别:首先,劳务分包属于建筑行业,劳务分包是根据干的工程量核算付款,一般不用管分包单位怎么干活的,组织管理工作都是由分包方自己做。但是劳务派遣的则不同,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业,派遣的员工要由被派遣单位指导、组织、安排工作,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按照员工数量每月多少钱付款,由劳务派遣公司给付款方开具发票。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关于劳务派遣我们国家有一系列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如下条款:
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应该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应该为这些职工交社保。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功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没有给农民工交社保,这个是不对的。
劳务派遣的财税规定
财税(2016) 47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6%算销项税额。
2、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了一部分员工到施工企业去参加施工生产,施工企业给了劳务派遣公司2000万,这2000万可以直接按6%算销项税额;如果选择了差额纳税,比如,公司收到这2000万,有1800万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按2000-1800=200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差额纳税。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向财政和税务部门反映,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按照6%算销项税额,劳务派遣公司实质上没有多少进项税额可以抵减。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2016 )47号公告。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分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2种情况,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红旗劳务派遣公司,2018年5月份收取了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总共是1200万。那么请计算采用简易计税时红旗公司的应纳税额。
注意,采用简易计税,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2000-1200)÷(1+5%)*5%=38.1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而且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2000÷(1+6%)×6%=113.21
将来再减进项税额就是个来要交的增值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用3%来算,假如全部价款是2000万,按全额计算应交增值税=2000÷(1+3%)×3%。
劳务派遣发票的开具
财税【2016 】47号文件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选择了差额纳税,具体怎么开发票?
第1种开发票的方法,使用发票系统里的差额开票功能,这是和建筑服务差额纳税不一样的,因为建筑服务差额纳税是可以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服务发票不能用差额开票功能。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差额纳税,差额开票。
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上面案例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票面金额就是1961.9万,税额就是38.1万,发票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注意,这个38.1万的税额实际上是和刚才笔者说的2000减1200万后的800对应的税金。或者换句话说,1961.9万和38.1万之间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说像这种发票税率栏一般是打*号的。
关于这种差额开票的功能还可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6 )23号公告,通过新的发票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的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系统会自动的计算出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会打印"差额征税"的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第2种开发票的方式,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按照800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一张按1200万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发票用到的征收率都是5%。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发票5%增值税是不需要缴纳的。
第3种开发票的方式,如果客户不需要做进项税抵扣。也可以把2000万按5%开普通发票,也是按照差额交税。实际交税的情况和开发票的情况是不对应的。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和附表三》中,按照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和税额,填"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给职工发放工资、福利、社保等填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在这个表上这两个金额抵减,最后就是差额纳税。
第4种开具发票的方式,没有选择差额纳税纳税,开发票就和普通发票一样,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开具。
会计核算
前案例:
借:银行存款2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4
注意,这个95.24,实际上不是实际缴纳的税金,用1904.76×5%算出来的。
第2步,平时给职工发工资、社保。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00
这个账务处理注意一下,
工业企业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施工企业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
然后把工程施工、生产成本等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去。
但是服务性企业比较特殊,平时不设"生产成本或者劳务成本"这样的科目,因为它的成本比较简单,发生的时候直接往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列账就可以,这是服务业的一个特征。当然了,关于科目的设置企业有很大的自主权,如果愿意设一个"生产成本或者叫劳务成本"先归集有关的成本费用,然后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也是可以的。
第2步:
借:应付职工薪酬1200万,
贷:银行存款1200万
第3笔业务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57.14
笔者刚才做了95.24万,那个是按总体2000万算的,现在57.14万就是1200万里边包含的增值税算了一下,差额刚好是38.1,正好是应该给税务局交的税。
会计核算这样来体现差额纳税,笔者这样做是有依据的。
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曾经规定过,按现行增值税制度,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
这里面还有一个细节问题,有时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替我们发放的,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也要确认这些人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1200万,
贷:应付账款1200万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公司在会计上采用的纳税方式不一样,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也是不一样的,这和建筑行业劳务分包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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