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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答“房地产税”

财政部回答“房地产税”

作者: 太极涛歌 | 来源:发表于2018-03-16 15:11 被阅读174次

    【丁建刚:关于“房地产税”,八问财政部副部长】(原创2018-03-08丁建刚房产)在全国两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就“房地产税”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这条新闻被广泛解读为:“房地产税”真的要来了!

    这位副部长谈到的关于“房地产税”征收的制度安排,公众有诸多疑惑。请允许我向副部长提八个问题。

    1、史部长,您提到了房地产税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制度,或者是一个税种。是的,不错。但我的问题是: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土地私有。全世界不承认土地私有的国家有几个呢?

    据我所知,不承认土地私有的国家,除中国大陆以外,最多不过5个。这几个国家的名字我就不一一列出来了,众所周知。这个问题如果和大多数国家一致,房地产税合法性瞬间成立。

    2、史部长,和第一个问题一样,您说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房地产税制度。我的问题是:政府独家垄断土地使用权,且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大多数国家是这样吗?

    土地出让金的含义是什么?是租金?如果是租金,那就彻底否定了土地的产权性质。是税收?如果是税收,那么就违反了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在税上再征税。

    还是什么费用?如果是费用,如此高额的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3、史部长,您说房地产税将按照评估值来征收。

    如果现在100万买的一套房子,在第69年的时候,假定它的评估值是1000万。中国民用建筑设计寿命只有50年,到第69年的时候,不是危房已经不错了,房子已经不值钱了,所谓的价值是土地的价值。如果每年要交1%的房地产税,那么业主每年要交10万元。

    但是第二年,就是到第70年的时候,土地使用期到了,土地使用权结束了。您可能会告诉我,《物权法》已经规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约。但我的问题是,自动续约免费吗?如果免费自动续约的话,那不是等于土地私有化了吗?如果那时还需要再交一笔土地出让金的话,那凭什么要让业主为土地增值付出二次代价呢?

    4、史部长,按照您的说法,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评估值来征税。

    我的问题是:中国的所有住房普查清楚了吗?一共有多少种?这项评估谁来做?需要做多少年?需要多少人多少机构来做这件事?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机构声称掌握了全国所有存量住房的数据。中国住房种类繁多,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部队专用房、机关专用房、人才房、回迁房、小产权房……据说有20多种。几年前,任志强算过,按照我们现有的评估师全部评估一遍,大约需要100到150年时间。

    5、史部长,您说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比如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等这样一些支出。

    我的问题是:在人们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其中很大一部分成本是土地出让金(看似开发商交给了政府,实际上是由购房者买单)。这个收入,难道不也是用于地方政府的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开支吗?一次性收取了70年的还不够吗?

    6、史部长,您谈到了“我们前几年也进行过试点,应该说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我的问题是: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已经七年多了,有法律依据吗?从2011年试点到现在,已经七年多的时间了,试点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呢?积累的是经验还是教训呢?

    7、史部长,您说合理降低房地产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

    我的问题是:您说的这些税费负担,包括土地出让金吗?我以为,如果取消土地出让金,那么收取房地产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瞬间成立。

    但对之前购置的含土地出让金的,中国很多城市价格极高的商品房,还能再收取房地产税吗?

    8、史部长,您谈到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们会按照中国的国情,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我们房地产税制度。

    我的问题是:中国房地产市场最大的国情是什么?土地国有,政府独家垄断土地出让,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这是不是中国房地产市场最大的国情?

    全世界公认的原则是“税收法定”,无法定,不收税。如果税收可以不法定的话,则堪比抢劫。

    “房地产税立法”是中央提出来的,是《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也是普世的原则。既然是法定,就应该遵守法学的基本原则:

    1.法律的普遍适用。如果小产权房不能确权的话,相当于在海关通道旁边,开设了一条可以堂而皇之的走私通道。

    2.法不溯及既往。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业主购买各类房屋时,并没有要征收房地产税的警示。

    3.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征收“税上税”,也就是不能以已经征收的税作为下一道税的税基。而中国的商品房中,还有大量的隐形税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等)。

    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物业税”,至今已经15年时间,房地产税的推进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有很多路可以走,是不是可以考虑另辟蹊径?

    比如,采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方式,在交易环节按持有时间增加额外特别印花税(或者契税)等办法。

    或者从另外的法律层面,比如城市资源占有使用税等来考虑立法途径,或许更现实、更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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