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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排队:恶性营销下的消费者权益之殇

雇人排队:恶性营销下的消费者权益之殇

作者: 律事通 | 来源:发表于2017-06-20 09:03 被阅读108次

    来源:律事通

    小编导读:提起营销,相信大多数人对这个概念并不陌生,然而当排队被当做营销手段,甚至商家专门耗费重金雇人排队,这就不得不让人为之哑然了。同时值得思考的是,这种涉嫌虚假宣传的恶性营销方式,又是否侵犯到消费者权益呢?

    一、事件回顾

    6月5日,一批在网络爆红(俗称“网红店”)的奶茶店、糕点店被媒体曝光涉嫌雇人排队,据该媒体报道,某些网红店为了提高人气,长期聘请团队假扮消费者排队购买商品,甚至仅仅一天就有两三百个托,而且里面成分多元。其中该团队组织者称“(假排队)人员构成很有讲究,有学生、青年、白领,而且不能一起到,要分批到,一般情况下,假排队10天,人气自然会被带动起来”。

    如此讲究,不禁让人瞠目结舌,然而媒体的曝光并非首例。事实上,早在四月初,广州电视台王牌节目《广视新闻》中曾出现一则名为“‘网红餐饮’套路深,‘排队哥’演戏演全套”的新闻报道,而报道所指向雇人排队的网红店恰恰正在此次曝光之列。对此,该店态度强硬,不但向广州电视台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权,更发表文章称:“从来都未雇人排队,而针对此类关于雇人排队的消息,将不惜一切代价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次媒体的曝光中的两家网红店对于雇人排队这一说法同时矢口否认,并宣称这是来自“黄牛的报复”。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在此,笔者并不对该事件做事实判断,而是探讨雇人排队作为一种恶性的商业营销模式,在为人所不齿之余,对消费者权益又将造成怎样的侵害。

    二、什么是排队营销?

    排队营销属于饥饿营销的一种方式,指商家利用交易信息不对等的优势,通过人为制造疯狂排队现象,从而塑造出一种产品稀缺,供不应求的假象,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和从众心理获利。而当人们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排队购买后,如果味道、品质在水准上,往往会基于付出感不断强化自己对其认知的美味程度,并热衷于拍照发朋友圈“炫耀”,慢慢便通过这种口耳相传的方法,形成所谓“网红”。

    商家以营利为目的,采取营销的手段增加人气无可厚非。而餐饮业由于自身特性,在食材原料、制作时间、环境空间等方面的存在局限,自然会出现排队等候,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同时也可以反映出该商家的受欢迎程度,为消费者提供参考。而商家完全可以在服务或营销方式上加强工作,减少顾客在等候中流失,同时吸引更多人加入排队行列,形成良性循环。却不该急功近利,以雇人排队的形式炒作宣传。

    三、雇人排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而根据商品或服务具体的不同情况,对于一些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可能需要的合理信息,譬如销量、口碑等虽未在《消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举的范围之内,但并不妨碍隐瞒、谎报销量和口碑的行为能够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

    从消费心理学来讲,要不要购买某样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其中一个重要参考就是他人的意见和看法。正如在网购中,人们往往对商品的销量和好评度极其关注,从而诞生刷单行业,而在线下消费中,人们只能凭借店面里的消费者数量多寡来预估其销量,推测商品品质。因此即便是各方面都相当的两家店,一家冷冷清清、生意惨淡,另一家却人头攒动、生意极其“火爆” ,并且不时还传来“这家店在网上很火,再不过来尝尝就out了”的推荐声,在这种氛围下,人们的好奇心被激发出来,心想“难道真的这么好喝?”从而不自觉的跟风排队抢购。

    然而,这种“火爆”、“红火”却都是经营者有意利用自身优势,专门雇人制造出来的,是一种掩盖商品销售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使其错误地信赖该商品品质并进行消费的行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此饱受践踏。

    同时在《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是在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及商业交易习惯基础上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进行的。

    商者,本该以信为本,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却特地雇人伪装顾客排队,通过不诚信的手段建构起虚假的销量和口碑,蒙蔽大众。而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本质原因在于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但在这种错误认识下所进行的交易,其到手的商品很可能远远低于心理预期,更甭论为此排队所耗费的大量时间成本,付出与得到完全不相匹配,消费者最基本的公平交易权无法保障。

    四、结语

    营销作为一种通过高效沟通连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从而更好交换价值,实现共赢的手段本身不但无过,甚至还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经济引擎高效运行。但当其超越法律界限,恶意诽谤,虚假宣传,侵犯到消费者权益,终将酿成恶果,得不偿失,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商业运作终究是以创新驱动,以品质称雄,过度营销、眼球效应也许能够红极一时,但在热浪过后始终将化为泡沫。毕竟,只有退潮了,才知道谁在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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