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28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公号《瓦房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挥霍无度终被严惩》一文报道:
毛某2015年在瓦房店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感觉信用卡消费非常方便,看到喜欢的东西就用信用卡买单,刚开始还能按时全额还款。但耐不住自己的消费欲望,后来只能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度还款。此时的她依然不知道收手,花钱依然大手大脚,信用卡透支额度越来越大,达到8万元之多,自己又没有多大赚钱还款能力,导致无法还款。
今年10月28日,银行工作人员报案后,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毛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予以立案,并移交共济派出所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缜密工作,共济派出所于11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毛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毛某对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毛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杨律点评】:
就在这篇报道出台的当天(28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可以说,本解释的修改,对毛某来讲,简直就是特大利好消息,也可以说是“救”她了。
第八条的新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修改前的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看明白了吧?此次修改后的《解释》,将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进行了五倍的上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由原来“100万元以上”的规定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
起刑点的提高和数额区间的扩大,毛某透支的8万元显然数额已不是很大,在量刑上肯定会比以前同类型案件轻的很多。
在信用卡到处满天飞的当下,司法也要与时俱进,尽可能不要打击面太大,尽可能保护持卡人的权益,不能轻易地对持卡人课以刑罚,以寻求法益的平衡。
再看修改后的第六条第二款: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这句话很关键,就是不能客观归罪,唯结果论,要综合分析、通盘考虑,必须坚持主观要件,即未按规定还款不等于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混淆。
就毛某的本案而言,毛某刚开始还能按时全额还款,后来只能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度还款,也就是她是想还款,她开始办卡的目的,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是因还款能力下降而出现透支,杨律师认为此情形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所以,本案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另外,《解释》增加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本条,本案的操作空间也很大,如果现在毛某能归还透支的8万元(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完全可以取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而不是存疑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
因此,毛某亲友应该尽快帮助归还透支的8万元,申请取保候审,争取毛某尽快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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