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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社保缴费里的“猫腻”你还蒙在鼓里吗?

揭秘!社保缴费里的“猫腻”你还蒙在鼓里吗?

作者: 52f686ec1693 | 来源:发表于2018-07-17 16:52 被阅读4次

    社保缴费一直是劳动争议中的热点话题。在劳动报接到的投诉中,常常有一些单位以种种理由,“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以上情况均属于未依法缴纳,直接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解读社保缴费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案例1

    ●  避高就低,社保缴费打了折扣

    曾有劳动者姜小姐投诉反映,单位约定她的月薪由基本工资3400元以及餐补、交通补贴等部分构成,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一年半后,公司与姜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姜小姐表示,公司一直以基本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而她实际每月到手工资为7000多元。她要求单位补缴入职以来少缴的社保费,后经调解,其诉求未得到满足,姜小姐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公司应依法按每月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要求公司足额补缴,姜小姐也应将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交给公司。

    低缴社保影响日后养老待遇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应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然后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职工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等)。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规定了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挂钩。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如果社保费低缴了,会有多大影响呢?

    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会影响到基础养老金,这个数值越大的话,最终的计算结果肯定就越高。每个人的基础养老金多少,跟其缴费工资数额关系巨大,年轻时缴费工资申报越多,所得的基础养老金也越多。”“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当年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可以理解为年轻时缴费越多,缴费本金、利息等也越多。现如今单位是否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对于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是有着很大影响的。

    劳动者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细心搜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未依法缴纳期间的费用差额。

    案例2

    ●  未缴社保,员工出工伤单位负全责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老刘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他于2015年9月入职一家建筑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老刘书面写明要求公司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他。

    2016年1月,老刘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后经有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随后老刘被鉴定为9级伤残,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未给老刘缴纳社保费,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愿支付,老刘将用人单位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公司须支付老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6万多元。公司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当初并非不愿为老刘缴纳社保费,是因为劳动者书面要求公司不用为其缴纳的。但经法院审理,最终维持裁决结果。

    法律解读

      员工放弃社保没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

    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如案例中,劳动者出现工伤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并且五险中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入职当月就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拒不按照此规定执行,那么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说到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当严格遵循《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此,才能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避免高昂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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