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大涧学校二年级女童眼睛里不断冒出纸片的新闻一经发布,引发全国网民广大反响。女童眼睛里为何会冒出大量纸片?仅仅是同学间的恶作剧吗?家长要对孩子的行为怎样负责?学校起到合理的监管责任了吗?
2019年11月12日禹州市教育体育局针对该事件发布了一则《关于禹州市磨街大涧学校意外事件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通报中对该事件的发展作出了回应,以下事件过程内容摘自该通报:
一、事件原委
小花,女,磨街乡大涧学校小学二年级学生。9月28日中午午饭后,课外活动期间,在与同学们戏耍玩闹时,本班学生小强(化名)和小冬(化名)按住小花同学胳膊,本班学生小刚(化名)向其眼睛里塞纸片,对小花同学造成了伤害。
二、相关情况
事情发生后,磨街乡教育党总支及磨街大涧学校立即全力以赴给小花进行治疗,并及时与涉事学生家长联系。班主任李老师陪同学生及学生家长,先后去禹州市光明医院、人民医院做了眼部彩超检查,结果为“双眼玻璃体内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其中治疗费用由小刚家长承担,并赔偿了误工费用。
9月30日—10月10日,家长发现小花眼睛仍有纸屑出来,10月11日—10月14日小花家长又领其到禹州市医院作进一步检查,10月15日在禹州市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在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学校先后安排两名老师全程陪护,磨街乡教育总支及学校垫付了治疗费用。10月24日,小花在住院期间偶尔出现眼部不适现象,家长要求去北京检查治疗。
10月25日,学校安排一名老师陪同小花家长带孩子到北京同仁医院,先后有医生、专家、特需专家检查,得出结论:眼睛里已经没有纸片和症状,可以回家。在北京治疗期间所有费用由学校垫付。
11月12日,在确定小花同学眼睛没有异常情况的基础上,经几方协商一致,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签订了赔偿协议。
据此通报可知,女童眼中的纸片为同班同学强行塞入眼中,治疗期一个月方取完纸片,同学间的调皮行为造成了女童身体及心理上的巨大伤害,那么肇事学生家长及学校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首先,我们分析三名学生往女童眼睛里塞纸片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三名学生压制受害女童,在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向其眼中塞入大量纸片,造成了女童眼部疼痛异常,历时月余方将眼中纸片清理完毕,给女童的视力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从法律层面分析,三肇事学生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女童的健康权①,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三学生强行向小花眼里塞入纸片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是违法行为;三学生的行为造成了小花眼睛疼痛视力下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给小花造成伤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三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注意义务低于一般人的标准,但考虑其年龄在七八周岁左右,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基本的认知。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该事件系小强、小冬按住小花胳膊,小刚向小花眼中强塞纸片,三人共同配合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三人的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②。
三名肇事学生为二年级学生,年龄在八周岁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④,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⑤。故三名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⑥。并且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⑦。故小刚、小强、小冬的监护人应当对小花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是否与学校之间形成了被监护与监护的关系呢?笔者查阅了校园伤害事件相关案例,法院基本上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二者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及管理与保护关系的统一。那么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发生后,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只有学校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用承担责任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⑨。学校负有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本案女童在课外活动期间健康权被侵害,磨街乡大涧学校有疏于管理和保护的过失,因学校未尽监管、保护职责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磨街乡大涧学校根据错过原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三肇事学生监护人及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如何确定呢?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⑩。本案中,小强与小冬按压住小花胳膊,起到帮助的作用,小刚实施了强塞纸片至小花眼中的行为,是实际侵权人,三人应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学校未尽到监管保护义务应根据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附相关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肇事学生对女童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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