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壮要买房,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自愿与另一个装修公司签订单独的装修合同。
后来大壮认为该装修合同是开发商强制捆绑销售,为了规避当地政府的房屋限价政策而制定的规避方法,所以大壮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装修合同无效,并退还所交的装修费。
大壮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大壮本人是健康的成年人,所以不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第二,大壮在于开发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均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虚假的行为。
第三,大壮主张该捆绑装修合同的行为是为了规避当地的房屋限价政策,开发商想出的对策,所以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也就是说,虽然捆绑装修合同的行为可能违反其当地的房屋限价政策,但因为该政策仅是地方规章,所以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第五,合同也同样不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行为。
所以,大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该装修合同是有效的,虽然涉嫌违反地方限价政策,但并不能导致该合同本身无效,大壮及开发商、装修方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划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认定的进一步限制,体现了《民法典》保护意思自治、尊重契约自由、鼓励市场交易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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