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为促进就业章
第十条说,国家要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式,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扩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鼓励单位扩大规模)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国家支持创业)
。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建议下级政府发展职业中介)
,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歧视是不会歧视的,但习俗不同带来麻烦,背地里不要你也管不着)
。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屡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为涉及到产假等问题,有的适龄生育妇女就不会要了,录用不透明没办法的事)
。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残疾人、退伍军人可以理解,但少民?)
。
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用童工)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以文艺单位为幌子,又该如何界定呢)
。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