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介绍的溯因法和度果法,都包括形式逻辑中关于假言推理的内容,因而合到一起来讲。
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要条件假言推理三种。要想弄清什么是假言推理,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
《形式逻辑》中说“充分条件是这样一种条件,有了它一定有某一结果,没有它不一定没有这个结果”,简言之,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必要条件是这样一种条件,没有它一定不会有某一结果,有了它不一定有这种结果。简言之,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充分必要条件(简称充要条件)是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结合。充要条件就是有了它一定有某一结果,没有它一定没有这个结果。简言之,“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所谓“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的说法太令人费解,不但一般人难以理解,它把逻辑学家们也绕糊涂了。例如,所谓"充分必要条件”(简称充要条件)是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结合”就是一句糊涂话。
我们已经知道“充分条件”的特征是“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必要条件的特征是:“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充要条件的特征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试想“充要条件”怎么能是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结合呢?
它怎么能把充分条件的“无之未必不然”和“必要条件”的“有之未必然”这两种性质结合进去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这个糊涂解释,在假言判断和假言推理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糊涂理论。
所谓“充分条件”——“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即我们所说的”多因之因,所谓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
即我们所说的”合因之因”:所谓”充要条件”,“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所谓“充要条件”即“一因之因”,它的特征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现在可知,所谓”充要条件是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结合”之说毫无道理,它绝不可能把“无之未必不然”和“有之未必然”这两种性质结合进去。《逻辑学》中说“从因果关系来看,充分条件是“多因”,每一个原因都可分别独立地产生同一结果必要条件是“合因”,必须几个原因合起来才能产生一个结果充要条件是“一因”(即唯一条件),只有这个原因才能产生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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