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银行账户
3.1.1 定义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3.1.2 分类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 临时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2 纸质支付工具
3.2.1 票据概述
3.2.1.1 票据的定义
票据也称金融单据、资金票据或流通票据,是指那些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
3.2.1.2 票据的特性
- 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 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 文义性。是指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文字的含义而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受文义的约束,即时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实际情况不同,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 无因性。是指债权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只要票据要式齐全,受让人就能取得票据文义上载明的权利。
- 流通性。是指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就可以转让流通。
- 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给票款。
- 返还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 货币性。是指票据是以支付一定的货币为目的的,不得以货币以外的如现货、股票等支付。
- 可追索性。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3.2.1.3 票据的功能
- 汇兑功能
- 支付功能
- 流通功能
- 信用功能
- 融资功能
3.2.1.4 票据的分类
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3.2.2 汇票
3.2.2.1 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2.2.2 汇票的特性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标明汇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命令
- 确定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签字
3.2.2.3 汇票的流通过程
- 出票
- 背书转让
3.提示承兑和付款人承兑
4.提示付款和付款人付款
5.被拒付时追索
3.2.3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到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支票须具备两个条件:
- 在银行有存款
- 与银行之间有支票协议
支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 见票即付
- 付款人为银行
3.2.4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提示、付款、追索和保证行为。本票没有承兑行为。
3.3汇兑
汇兑又称“”汇兑结算”,是指企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支付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
- 信汇
- 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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