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很多种选择,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但每次的政府采购活动所采用的方式都有不同。那么,政府采购方式究竟是怎么定的?如果中间出现异议,该由谁来定呢?
为了更直观的了解到采购方式选择的重要性,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家单位打算采购一批计算机,预算不多,15万元,采购商品为18台台式机和6个液晶显示屏。经过财政部门审批,该单位要求采购中心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但采购中心认为,该单位对计算机及液晶显示屏的品牌、配置、规格,以及技术参数都作了限定,且规格统一,属于标准产品,货源相对充足,因而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更为合适。但财政部门坚持认为该项目的预算超过了当地竞争性谈判数额,因而不同意适用采购中心的建议,坚持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结果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而随后,又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均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响应的供应商数目仍旧是不足三家。最后,谈判以失败告终。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出,该单位采购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采购方式选择错误。虽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采购,但是却充分说明,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多么重要。而在政府采购里就更甚了。
我们因此也要思考的问题便是采购方式究竟是由谁来定?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中心?还是监管部门?他们定采购方式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的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没有权利直接确定采购方式的,他们只能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这个采购目录就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而限额标准则决定了是否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而监管部门对采购方式的管理权限,则主要体现在对公开招标限额的制定上。达到限额标准的统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而在限额之上却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或者是经过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则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方可。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哪种方式招标则可由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选择。此时监管部门有权利对其实施监管,但却没有权利对其采用何种采购方式进行审批,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采购人对于采购方式的选择则是由结合采购项目与采购机构自身情况决定的。但不管怎样,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办事是必须,然后再结合项目与自身的具体情况,而不能把预算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
整体来说,那些金额比较大,但是数量不多,且规格标准统一,因为价格变化不大,属于标准产品,是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还有一些项目,技术比较复杂,方案不细,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是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对于这样的项目,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在按照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合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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