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葛某在参加朋友的婚礼并大量饮酒后驾车离开,当其以80公里的高速行至某广场时,范某骑自行车突然进入小型机动车道欲横过马路。葛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范某被撞飞,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对葛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结论是:葛某属于醉酒驾车。那么,葛某能否以范某属于抢道通行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呢?
不能。葛某、范某在此次事故中都有过错和违章行为。事发时,范某违反交通规则行驶,但葛某属于醉酒驾车,我国法律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葛某违法行驶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范某的行为不能成为葛某的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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